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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3-08-14 22:57:0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9


(资料图片)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28,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35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

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内部通

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

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

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6,897 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

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

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

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

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六次董事会、

三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三

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四)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

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

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

回购价格P0为1.4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08元/股;经计算,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355元/股,计算过程:P=1.435-0.08=1.355元/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000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减少28,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8,000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限制性股票

  股份类别                                  变动后

           (截至2023年8月11日) 回购注销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权激励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20,592,030         0   2,420,592,030

   总股本          2,434,320,030   -28,000   2,434,292,03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

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

事会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方

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

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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